【轉知:身障證明於109/4/1-8/31到期者,延長至10/31辦理】
轉知各位視障朋友及家屬,近期身障證明到期者,縣府會發文通知,展延至
109/10/31前辦理。
以下文中央發文內容,請參閱。
主旨:有關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
109年10月31日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紆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障礙者出入醫
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對於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
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而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
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請貴府以書面通知上開對象,
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15條第1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
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權法所定相關權益。
三、旨揭對象經重新鑑定結果,其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原已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不
適用身權法第15條第2項追回之規定。
四、至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日期為109年9月1日(含)以後者,其相關處
理機制請依身權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