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彰化縣視障者關懷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視障者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結合關心視障者及弱勢族群之相關資源,爭取視障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合法權益,並促進其福祉。
二、促進視障者獨立人格及尊嚴的建立。
三、促進視障者之社會參與。
四、推廣視障者家庭教育,支持並提昇家庭功能。
五、推廣視障相關服務,促進相關服務人員教育訓練,提昇服務品質。
六、促進視障者全面向能力之提昇。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建立彰化縣視障者服務資訊網路。
二、提昇視障者就醫、就學、就業的服務品質。
三、提供視障兒童等相關療育課程(如語言、職能、物理、音樂等治
療)。
四、爭取視障者權益及福利相關等事項。
五、促進視障者家庭聯繫及情感支持。
六、增進社會大眾對視障者的認識與關懷。
七、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機構之交流聯繫與合作。
八、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務。
九、促進視障者友善環境之建立。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基本會員:設籍彰化縣視障者及其家屬或監護人,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年滿二十歲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非設籍彰化縣視障者及其家屬或監護人,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榮譽會員。
四、永久會員:凡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之會員,且一次繳納永久會費後,得加入本會為永久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基本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 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 其它應享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得享有建議權及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之權利。但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選舉、被選舉、罷免、表決等四權。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得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需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 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榮譽顧問、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除名。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之一 本會訂定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第廿八條之二 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第廿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新臺幣參佰元,團體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1.個人年費:新臺幣陸佰元,若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之個人會員則繳納參佰元
2.團體年費:參仟元。
3.永久會費:壹萬八仟元。
三、捐款收入。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募款。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五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5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97年6月4日府社政字第0970112373號函准予備查。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4月27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第廿一條條文,並報經彰化縣政府103年5月20日府社發展字第1030155494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4月19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第九條條文並報經彰化縣政府104年4月30日府社發展字第1040136641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4月24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第廿九條條文及第卅四條條文並報經彰化縣政府105年5月12日府社發展字第1050158809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