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彰化县视障者关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彰化县视障者关怀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 三 条 本会以彰化县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宗旨如下:
一、结合关心视障者及弱势族群之相关资源,争取视障者及其他弱势族群之合法权益,并促进其福祉。
二、促进视障者独立人格及尊严的建立。
三、促进视障者之社会参与。
四、推广视障者家庭教育,支持并提升家庭功能。
五、推广视障相关服务,促进相关服务人员教育训练,提升服务品质。
六、促进视障者全面向能力之提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建立彰化县视障者服务资讯网路。
二、提升视障者就医、就学、就业的服务品质。
三、提供视障儿童等相关疗育课程(如语言、职能、物理、音乐等治
疗)。
四、争取视障者权益及福利相关等事项。
五、促进视障者家庭联系及情感支持。
六、增进社会大众对视障者的认识与关怀。
七、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之交流联系与合作。
八、其他符合本会宗旨之有关事务。
九、促进视障者友善环境之建立。
第二章 会 员
第 六 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四种:
一、基本会员:设籍彰化县视障者及其家属或监护人,年满二十岁,赞同本会宗旨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基本会员。
二、赞助会员:年满二十岁热心支持本会各项活动之个人或团体,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得加入本会为赞助会员。
三、荣誉会员:非设籍彰化县视障者及其家属或监护人,年满二十岁,赞同本会宗旨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荣誉会员。
四、永久会员:凡经理事会审查通过之会员,且一次缴纳永久会费后,得加入本会为永久会员。
第 七 条 本会基本会员应享权利如下:
一、 发言权及表决权。
二、 选举权与罢免权。
三、 参与本会举办各项活动之权利。
四、 其它应享权利。
第 八 条 本会荣誉会员及赞助会员得享有建议权及参与本会之各项活动之权利。但荣誉会员及赞助会员无选举、被选举、罢免、表决等四权。
第 九 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 十 条 本会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得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视为出会:
一、 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 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十二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但需於三个月前预告,并於会计年 度结束时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 议定与变更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 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 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 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 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 议决团体之解散。
八、 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六条 本会置理事九人,监事三人,由会员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以补足原任者余留之任期为限。
第十七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审定会员之资格。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五、聘免工作人员。
六、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监督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应视需要到会处理会务,其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廿一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廿二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条 本会置总干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总干事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廿四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廿五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荣誉顾问、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 议
第廿六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廿七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廿八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书面同意行之。
一、会员之除名。
二、理事、监事之罢免。
三、财产之处分。
四、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廿八条之一 本会订定变更章程之决议应有全体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
第廿八条之二 本会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解散之
第廿九条 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卅一条 本会应於召开会员大会十五日前,或召开理事会议、监事会议、理事监事联席会议七日前,将会议种类、时间、地点连同议程通知各应出席人员,并报请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会议纪录应於闭会后三十日内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卅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新台币参佰元,团体参仟元,於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
1.个人年费:新台币陆佰元,若具低收入户证明者之个人会员则缴纳参佰元
2.团体年费:参仟元。
3.永久会费:壹万八仟元。
三、捐款收入。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募款。
第卅三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条 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达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五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卅五条 本会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卅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处理。
第卅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卅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97年5月17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经彰化县政府97年6月4日府社政字第0970112373号函准予备查。
第卅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103年4月27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第廿一条条文,并报经彰化县政府103年5月20日府社发展字第1030155494号函准予备查。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本会104年4月19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第九条条文并报经彰化县政府104年4月30日府社发展字第1040136641号函准予备查。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105年4月24日第四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第廿九条条文及第卅四条条文并报经彰化县政府105年5月12日府社发展字第1050158809号函准予备查。